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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材与郝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480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某某材与被告郝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2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