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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鸿昌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鸿昌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638号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山,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鸿昌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G区东侧营业房东排南数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开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业,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