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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崔英根与王金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英根,王金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416号原告:崔英根,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广晋,男,木兰县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贵,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根与被告王金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英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英根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审 判 员  张天倚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学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