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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8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蒋海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蒋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8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蒋海清,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蒋海清(2016)浙0726执813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00203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6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海清支付执行款42490.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8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审判员 陈 湧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炜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