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向利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利,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045号原告:李向利,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张峰,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李向利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利诉称:原告李向利与被告张峰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8日,被告张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李向利借款25400元。之后,原告李向利多次催要,被告张峰至今未还。故原告李向利依法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峰归还原告李向利借款25400元。被告张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李向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张峰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峰欠款25400元的事实。被告张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向利与被告张峰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8日,被告张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李向利借款25400元,被告张峰向原告李向利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李向利多次催要,被告张峰至今未还。故原告李向利依法诉至本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峰归还原告李向利借款25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张峰欠原告李向利借款254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张峰借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向利要求被告张峰归还借款2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峰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向利支付借款2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张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