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壮,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被告王建壮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本金260000元和利息44004.49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被告被告王建壮自愿负担2750元。到期后未履行,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0699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6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6005元,减半收取30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