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保为与被告刘小华、耒阳市广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广兴驾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保,李小平,刘小华,耒阳市广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