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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昌全诉梁其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0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全,梁其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107号原告:黎昌全,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梁其友,男,成年人,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原告黎昌全诉被告梁其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黎昌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昌全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