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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同庆、张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同庆,张淑娟,李天亮,王风娥,孙海涛,王爱华,齐志勇,孙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640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郑同庆,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淑娟,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天亮,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风娥,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海涛,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爱华,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齐志勇,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春英,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同庆、张淑娟、李天亮、王风娥、孙海涛、王爱华、齐志勇、孙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