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庆与王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庆,王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841号原告:李晓庆,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庆文,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晓庆与被告王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6日被告王庆文借走原告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并出具借条一张。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2000元。王庆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6日被告王庆文借走原告李晓庆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庆文向原告李晓庆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原、被告虽约定月息三分,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上限,本院依法认定利率为年利率24%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72000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庆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人民币1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被告王庆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元小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