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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208赵福祥与雍海传、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祥,雍海传,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208号原告:赵福祥。被告:雍海传。被告:吴文龙。原告赵福祥诉被告雍海传、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福祥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