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208赵福祥与雍海传、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祥,雍海传,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208号原告:赵福祥。被告:雍海传。被告:吴文龙。原告赵福祥诉被告雍海传、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福祥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