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孟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孟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387号原告田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孟某,男,193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丁某,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孟某、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5日,二被告使用位于××县房一处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将借款利息结算至2017年4月15日,借款本金至今未还。被告孟某、丁某承认原告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丁某偿还原告田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孟某、丁某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田某承担20元,被告孟某、丁某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