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庆国诉张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国,张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477号原告:李庆国,男,1983年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淑玲,女,4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国与被告张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