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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庆国诉张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国,张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477号原告:李庆国,男,1983年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淑玲,女,4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国与被告张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