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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军强、苗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强,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49号申请人:张军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苗凡,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军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凡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晋MDC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该车价值5万元)。申请人张军强以5000元现金及本人所有的2016年8月16日购买的、税价合计81300元的晋MCJX**号大众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军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苗凡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晋MDC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将申请人张军强所有的晋MCJX**号大众牌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担保人不得抵押、转让、藏匿、故意损坏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春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