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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成辉诉祁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辉,祁晓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460号原告:赵成辉,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某镇。被告:祁晓江,住永登县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辉诉被告祁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成辉负担。审判员  刘双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