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韩超与武强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韩超,武强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3行初3号原告:李韩超。委托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强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杨永在,局长。委托代理人:温万通,武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韩超诉被告武强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李韩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韩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韩超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辉审 判 员 赵东博人民陪审员 许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新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