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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韩超与武强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韩超,武强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3行初3号原告:李韩超。委托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强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杨永在,局长。委托代理人:温万通,武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韩超诉被告武强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李韩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韩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韩超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辉审 判 员  赵东博人民陪审员  许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新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