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某、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耿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