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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华杰养殖场与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杰养殖场,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初18号原告北京华杰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程各庄村。投资人许杰,场长。委托代理人许长海(投资人许杰之父),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国,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全,主任。委托代理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大城子村。法定代表人程建邑,镇长。委托代理人秦万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杰养殖场要求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华杰养殖场诉称:原告投资人许杰租赁第三人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中学的房屋用于养殖。2007年11月,密兴路确定占地划线范围,征占了原告部分租赁场地,并给予补偿。2009年7月3日,密云县大城子镇道路建设指挥部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原告租赁场地内的财产被全部登记造册,分为原告自建部分及租赁场地原有部分。后经评估,���格为3572985.5元。但是,被告并没有将其中属于原告的补偿款2136494.3元交给原告,而是声称全部给付了第三人。第三人认为自己没有领取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136494.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拆迁双方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起诉的,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北京华杰养殖场要求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拆迁人身份支付其拆迁补偿款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杰养殖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韩小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