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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佳扬;王某1;付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扬,王某1,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佳扬,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1,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检察官助理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佳扬伙同王某1、付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红寺村西侧公路处,采用在路灯杆旁挖坑、剪断并拖拽电缆线的方式,破坏路灯设备,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150米,后将所得赃物变卖。2016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佳扬伙同王某1、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50米未果,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15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340元,被破坏5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80元。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佳扬伙同王某1、付某驾车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红寺村西侧公路处,采用在路灯杆旁挖坑、剪断并拖拽电缆线的方式,破坏路灯设备,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150米,后将所得赃物变卖。2016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佳扬伙同王某1、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50米,后因害怕被人发现,将电缆留在作案现场并逃离。被告人高佳扬于当日上午返回现场时被查获,王某1、付某亦于当日被查获。经评估,被盗15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340元,被破坏5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顺义区杨镇地区红寺村大队巡逻员,2016年8月26日1时许,我巡逻时看见两人从路灯杆下向树林跑,我回大队途中发现村西口停着一辆黑色轿车,前两天也停过这里,我就报警了,后来发现我们村西路灯电缆被剪断,我们村电缆在24日的时候也丢过。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顺力成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8月26日17时许,我单位队长说规划一路电缆被盗,我就去了现场,发现规划一路东侧从73号到77号灯杆有三档电缆被盗,有一档电缆被剪断,被盗电缆是150米,77号和76号灯杆间的电缆,从灯杆旁边挖的坑里被剪断了两处。这些电缆都在正常使用中,电缆是路灯电缆,用途是马路照明,电缆被盗后会给车辆行人带来很大不便。3.被告人高佳扬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初,我跟王某1、付某提议到北京偷东西,8月21日我驾驶我的哈飞轿车带着作案工具载着王某1、付某到了北京顺义,8月23日晚我们到顺义杨镇红寺村附近,看到路边有路灯,我知道下面肯定有电缆,在24日凌晨我们就开始挖电缆,挖出剪断后装车运走,我和王某1就把电缆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卖了6700元。8月26日凌晨,我们又开车到上次偷电缆的地方,挖出电缆刚剪断,发现有警车过来,我们把工具、车和电缆扔在现场就离开了,第二天我回现场找我的车,就被在现场等待的警察抓获了。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中旬,我、高佳扬、付某商量到北京偷东西,2016年8月21日,高佳扬开车带我们到北京市顺义区,8月23日我们开车来到顺义区杨镇红寺村附近,凌晨我们开始挖电缆,拉出来,剪成段,装车,我和高佳扬把电缆卖掉。8月26日凌晨,我们又开车到上次挖电缆的地方,付某望风,我和高佳扬挖电缆,刚剪断电缆线,路边来人了,我们就跑了,后来我们就被抓了。民警把我分得的2000元扣押了。5.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初,高佳扬让我跟他去北京偷电缆卖钱,8月21日我和王某1坐高佳扬的车来到北京市顺义区,8月23日晚,我们来到顺义区杨镇的一个村子,高佳扬说村头马路有路灯,下面肯定有电缆,8月24日凌晨,我们开始偷电缆,把电缆剪断,拉出,剪成段,装车带走,高佳扬和王某1就去卖,回来后给了我1000元,8月26日凌晨,我们又开车到上次偷电缆的地点,他俩挖,我放风,后来看到有警车过来,我们就离开现场,第二天高佳扬去现场取车,一直没回来,下午警察就把我和王某1查获了。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对案发现场及现场停放汽车一辆进行勘查并提取指纹的情况。7.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高佳扬的轿车进行检查并查获作案工具,并对车辆、车辆内及案发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进行扣押。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将王某1持有的现金2000元予以扣押。9.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盗电缆型号。10.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顺义区政府产权路灯的管理单位。11.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杨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高佳扬等人遗留在现场的电缆已由路灯维护部门处理。12.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14340元,被破坏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80元。13.手印鉴定书证明:现场车辆驾驶室车窗玻璃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被告人高佳扬左手中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14.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2报警称发现电缆被盗的情况。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佳扬于2016年8月26日8时30分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1、付某于2016年8月26日14时被传唤到案。16.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佳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1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三、被告人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四、随案移送的案款人民币二千元,发还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五、责令被告人高佳扬、王某1、付某退赔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三百四十元;六、随案移送的钢丝绳一根、钳子三把、壁纸刀两把、刀片五盒、铁锹二把、手套一副、号牌遮挡套三个、铜线二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尹晓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