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缪宁宁、赵苏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宁宁,赵苏坦,韩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缪宁宁。被执行人:赵苏坦。被执行人:韩世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宁宁与被执行人赵苏坦、韩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路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