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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德臣与邱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臣,邱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37号申请人:曹德臣,男,59岁,汉族。被申请人:邱广仁,男,66岁。曹德臣与邱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德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邱广仁所有的位于升昌镇阳光综合楼1单元402室,建设面积1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4657号的房产和位于升昌镇阳光综合楼商服,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4658号的房产予以保全。曹德臣提供李连华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土地局住宅楼9单元401室,地号:49号,面积为189.35平方米的住宅楼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邱广仁名下的位于升昌镇阳光综合楼1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为465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邱广仁名下的位于升昌镇阳光综合楼商服,房屋所有权证为4658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李连华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土地局住宅楼9单元401室,地号:49号的住宅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曹德臣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