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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荣与被告朱宝田、张淑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荣,朱宝田,张淑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94号原告:马德荣,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金杖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被告:朱宝田,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金杖子村。被告:张淑志,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金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荣与被告朱宝田、张淑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田、张淑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德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宝田、张淑志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荣撤回对被告朱宝田、张淑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荣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