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指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指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886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义杰,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山东天指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殷际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指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