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天禾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天禾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少卿,张龙英,蒋楠,朱江珠,姜平,黄立功,潮四清,杨春,白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禾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蒋少卿,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龙英,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蒋楠,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江珠,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姜平,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立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潮四清,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杨春,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白启珍,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禾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少卿、张龙英、蒋楠、朱江珠、姜平、黄立功、潮四清、杨春、白启珍帐户存款1636873.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经纬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