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仕翌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仕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04号罪犯李仕翌,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津011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仕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仕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仕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较好,获单项奖励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仕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仕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