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坚与游金财、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坚,游金财,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2239号原告:雷坚,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新,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治城,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金财,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司徒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松南,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韶南大道北112号南天豪庭首层。负责人:马文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坚诉被告游金财、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坚的委托代理人何新、俞治城、被告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松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争议。1、医疗费1702元。2、后续治疗费18000元。被告认为过高,以实际发生为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被告认为过高,应按80元/天计算。4、营养费4000元。被告认为过高。5、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被告认为过高。应按80元/天计算。6、交通费1000元。被告认为过高。7、误工费18000元8、伤残赔偿金159883.1元。被告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9、被抚养人生活费62000元。被告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0、鉴定费2000元。属于间接损失。1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认为过高。裁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游金财驾驶粤F×××××号大型普通客车途中,突然昏厥,致使车辆偏离方向,将处于静止状态的摩托车驾驶人雷坚撞到。事故经公安交警责任分析:因无法查清游金财突然昏厥原因,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交警部门的分析,本院推定游金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雷坚受伤,雷坚的伤残程度,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鉴定意见:雷坚本次损伤构成2个玖级和1个拾级伤残;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损失的医疗费1702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59883.1元、鉴定费2000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提供了需加强营养的证据,本院酌情给予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给予10000元;误工费,原告提供的工资收入每月4500元,其误工时间应从发生事故的2016年6月6日至评残前一天的2016年9月19日共105天,其误工费为:4500元/月÷30天×105天=15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需抚养的人包括母亲江五妹(1941年12月14日出生,生育了4个子女),儿子雷志锋(2005年9月21日出生)、女儿雷艳芳(2007年8月23日出生),江五妹的抚养费为:25673.1元/年÷12个月×66个月×23%÷4人=8119.1元,雷志锋的抚养费为:25673.1元/年÷12个月×87个月×23%÷2人=21404.94元,雷艳芳的抚养费为:25673.1元/年÷12个月×110个月×23%÷2人=27063.72元,3人抚养费共56587.76元。被告游金财驾驶粤F×××××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游金财是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原告上述医疗费1702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1500元合计2720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原告,剩余17202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予以赔偿;原告损失的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59883.1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5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6587.76元合计251220.8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剩余141220.86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278422.86元,减去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1000元,实际赔偿277422.86元。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1000元和医疗费,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277422.86元赔偿款给原告雷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艺华审 判 员 王元林人民陪审员 邱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