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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46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孟州路十字口北3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被告:孙某,男,成年,住址不详。被告:王某,女,成年,住址不详。原告李某与被告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6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4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4.被告按保证书约定支付原告延期履约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房两套,被告应于90日内为原告在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在办理网签之前,被告按月息2.8分的标准付资金占用费,逾期不能办理的,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此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网签合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返还购房款40万元,余款60万元至今未返还。据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王某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