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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关于刘佳与陈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佳,陈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系刘佳的哥哥),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辉,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上诉人刘佳因与被上诉人陈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刘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甲平审判员  王志英审判员  李晓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冬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