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建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31号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9184K。法定代表人:刘正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建雨,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珂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