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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叶沙与被执行人祝健玲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叶沙,祝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何叶沙。被执行人祝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叶沙与被执行人祝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祝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健玲在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叶沙借款380000元、案件受理费3530元、执行费5600元,合计3891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祝健玲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曲兰庭苑2栋607、707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2584**号)壹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夏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