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崔立凯、彭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崔立凯,彭学,高丙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42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住所地安新县永安大街8号。 负责人:张红莲,该行行长。 被告:崔立凯,男,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彭学,女,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高丙申,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被告崔立凯、彭学、高丙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