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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慧东、胡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慧东,胡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769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慧东,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胡燕萍,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东、胡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