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胜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胜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740号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大道72号江南水乡商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625597。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厚琴,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胜举,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