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邢国彬、袁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雷,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现在吉林省长岭县家地名苑小区5-2-301。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邢国彬、袁雷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吉0182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国彬、袁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地基层组织证实无财产,本次��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82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