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热带印象植物饮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山计都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热带印象植物饮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山计都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64号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1555弄25号7层701室。法定代表人:肖瑞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韦斯,上海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热带印象植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工业区33号。法定代表人:方泰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山计都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溪路*******号。投资人:计敏平。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热带印象植物饮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山计都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海南热带印象植物饮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