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永忠诉杨积福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忠,杨积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督4号申请人:赵永忠,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积福,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赵永忠与被申请人杨积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2017)青0122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积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那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积福提交的书面异议不符合发出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0122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7元,由申请人赵永忠负担。审判员 马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