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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天坦、卢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坦,卢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54号申请人王天坦,男性,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卢文彬,男性,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天坦与卢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3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