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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龙诉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范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17号原告:丁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范德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诉被告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丁龙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