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龙诉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范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17号原告:丁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范德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诉被告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丁龙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