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乔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乔某1,男,汉族,生于2009年2月9日,住千阳县,在校小学生。法定代表人:乔某2,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中专文化程度,住址同乔某1。系申请人乔某1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6日,住千阳县,农民。乔某1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某给付乔某1抚养费62400元,分三次给付。现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11月30日前应履行的抚养费20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交来抚养费208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费210元,因系自觉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2015年11月30日前应给付申请人乔某1抚养费20800元的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