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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乔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乔某1,男,汉族,生于2009年2月9日,住千阳县,在校小学生。法定代表人:乔某2,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中专文化程度,住址同乔某1。系申请人乔某1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6日,住千阳县,农民。乔某1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某给付乔某1抚养费62400元,分三次给付。现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11月30日前应履行的抚养费20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交来抚养费208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费210元,因系自觉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2015年11月30日前应给付申请人乔某1抚养费20800元的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