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步新与王闯、张小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步新,王闯,张小龙,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654号申请执行人杨步新,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王闯,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玉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东方花园北区。依据(2016)苏1324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小龙、张玉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步新1800**元,被执行人王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执行人王闯、张小龙、张玉成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杨步新申请,2016年11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闯、张小龙、张玉成、刘连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5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12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闯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扣押),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