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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汪亮、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汪亮,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黄汪亮,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徐四娣,女,195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万家乡云山村大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汪亮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