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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21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商都县七台镇。被告方某(又名王某),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商都县七台镇。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丧偶后,于199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2015年被告因躲赌债,外出一年未归,还不时有债主上门催要,严重影响原告生活,虽经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赌博常不回家,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忘,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确实参与过赌博,这是我的错误,但是我以后能改,保证以后不耍了,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曾参与赌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相处二年多后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并且结婚时双方年龄较大,并非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虽参与过赌博,但其能够保证今后再不参与,不应认定为屡教不改,原告应给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