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金玉兰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玉兰,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天心区。上诉人金玉兰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多次向长沙市监察局实名举报人民法院法官案件裁判违法行为,长沙市监察局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但长沙市监察局拒绝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上诉人对长沙市监察局的不作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对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湘0104行初219号行政裁定,确认长沙市监察局拒绝履行查处上诉人的实名举报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违法;判令长沙市监察局限期履行查处上诉人的实名举报并将查处结果回复实名举报人的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长沙市监察局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金玉兰是就其儿子张崇铭退伍士兵安置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故金玉兰的投诉举报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