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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赵多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赵多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52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者:杨学江,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赵多洋,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赵多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多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赵多洋起诉。案件受理费822.75元,因原告撤诉及减少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97.75元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