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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学平与许熙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平,许熙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611号原告:赵学平,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友兰,女,系原告赵学平妻子。被告:许熙林,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平与被告许熙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平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