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莹莹、隋振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莹莹,隋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田莹莹,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隋振俊,住德州市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执24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隋振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振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振俊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