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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银光与周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银光,周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485号原告:华银光,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兴平,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银光与被告周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华银光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苏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