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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侯建加、孙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加,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加,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英,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英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