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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罗俸国。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罗俸国对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俸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3691元,执行费227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安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罗俸国名下座落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朱宏路交汇处龙祥御苑不动产一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俸国名下座落于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鑫园小区不动产一套,上述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向公安部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俸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庭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查询回执、公安部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回执及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子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