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邹和芮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和芮,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037号原告邹和芮,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刘迪友,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618号粤海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41774。法定代表人李业甫。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2号。负责人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和芮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邹和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和芮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和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和芮负担,原告邹和芮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静审判员 张 庆 平审判员 杨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真真(兼) 百度搜索“”